西藏:对中小微企业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21-07-22 11:05:31 作者:卢彪

今年4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实施《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日前,记者从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了解到,《若干规定》对招商引资企业的税收、金融、产业扶持、土地、就业创业扶持、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新的优惠政策,新优惠政策对企业具有很大的优惠力度和较强的吸引力。

部分企业可享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方面,《若干规定》指出,除从事限制类、淘汰类行业的企业外,吸纳西藏常住人口达到企业职工总数50% (含本数)以上的和在西藏的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例 40%(含本数)以上的企业均可减半征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同时,部分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若干规定》明确了我区招商引资企业贷款利率按西藏金融机构一般类商业性贷款利率执行,符合条件的农牧业龙头企业申请贷款享受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关金融政策确定的西藏优惠利率政策。对推动“七大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绿色发展,以及在产值增长、税收贡献、吸纳就业等方面发挥主力军作用的中小企业,支持申报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不同类别的工业用地,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50%、70%缴纳土地出让金。

更加注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

《若干规定》规定的优惠政策对在藏注册设有生产经营实体并与自治区、市(地)、县(区)招商部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各类企业进行重点扶持,从促进“七大产业”发展、企业创新、吸纳就业等方面拿出实实在在的举措,更加注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同时防止空壳企业套取我区优惠政策。

“比起以前的政策,《若干规定》有关所得税、企业上市、土地出让、对中小微企业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在西部地区优势明显,在金融政策上进一步扩大了企业贷款、贴息政策对象范围、降低申请条件、放宽担保和贴息要求、提高了额度,新优惠政策对企业具有很大的优惠力度和较强的吸引力。”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若干规定》简化了企业开办登记、用能报装、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服务流程,对企业实施登记部门与公章刻制、涉税事项、银行开户、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一次录入、多次使用、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实行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推动“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的要求落到实处,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明确了对签约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服务专班制,全面提升项目推进效率。重大招商项目实行引进洽谈“五个一” 工作机制,即“一个口子甄别、一个层面酝酿、一个团队谈判、一套程序决策、一个班子落实”。

据了解,今年1至5月,全区共实施招商引资项目688个(续建460个,新建228个),协议投资1307.95亿元,到位资金185.07亿元,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30.85%;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46.67亿元。

“除此之外,我区还将大力拓展专业招商、以商招商、会展招商、网络招商、委托招商、代理招商以及对口援助招商等招商方式,进一步加强我区招商引资工作,同时对为西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进行奖励,以此来吸引更多优质企业入驻我区。”自治区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