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玩神秘失踪,投资者却成为“老赖”

一位民营企业家泣血告白:生意投资连环套慎入

2021-09-17 15:40:17

“最初建设厂房拿地的时候,合伙人何明宁便以第三方协议购买的形式将出让价为800万元的地皮提高至1200万元卖给了我,然而这只是一个开始。随后,合伙人何明宁又以注册公司和公司运营为由向民间借资410万元,并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410万元变现携款消失了”,至此,作为陕西食品行业佼佼者的陕西安旗食品有限公司法人韩云被卷入了官司纠纷当中。

以下内容由城市金融报记者根据当事人口述整理: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我作为陕西安旗食品有限公司的法人,被邀请参加了2012年秦商年会。在秦商年会上认识了在威海市做海参保健品的何明宁,并相互留了联系方式。随后,通过一段时间的交流,何明宁说想跟我合作在威海做蛋糕烘培,经过调研发现威海市蛋糕烘培行业有空档,且都是小规模产品没有大规模体量的公司。经过简单的考察,我们达成了合作意向。我因为长期在西安,对威海也不是很熟悉,便委托何明宁进行购买土地设备和建设厂房等工作。

期间,何明宁将实际出让价为800万元土地以1200万元报价给我,我分批支付了土地金,这是后来我从土地出让人处得知的,由此可见何明宁此人人品极差、行为不端。

2013年3月12日,威海市安旗海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何明宁不知使用了何种手段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作为威海市安旗公司法人(韩云占股50%,何明宁占股40%)。在公司注册2天后我陆续转给何明宁600万元用于土地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和厂房设备的筹建资金。期间,何明宁私下向威海市秦商商会会长借款300万元,商会会长要我作担保人后同意借给何明宁300万元。

后来随着公司的发展,何明宁又新招聘了高管秦学艳,据秦学艳在法院阐述,何明宁通过她向王秀英借款200万元并应允将其40%股份转让至秦学艳名下。事后,何明宁人间蒸发杳无音讯。王秀英借款到期后向担保人秦学艳追问何明宁的200万元欠款,发现何明宁不知所踪,秦学艳为推卸责任私自将威海市安旗海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后加在何明宁私人借款的借条上,属于伪证。王秀英将我、何明宁、秦学艳及威海安旗公司等一干人告上法庭。

初审法庭认定:我注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有抽逃资金行为,最后裁定限十日内清偿王秀英和冷玉飞的债务。我及律师提出,对借款条进行司法鉴定,但未被法庭采纳。

二审法院对案情认真分析后认为,鉴于案情复杂为减少当事人诉累不宜发回重审。维持原判。对此,我的律师提出以下异议:

1. 黄皎月的调查笔录第一页编号是132;第二页编号是133,但内容不是黄皎月的调查笔录。这明显有人在法庭编号前就取走了一页!

2. 法庭辩论总结143~145编码中画红线部分:谁转走了财务300万元或谁是真正还李信强款的人谁就是真正的抽逃资金者!

3. 韩云不认识黄皎月,也从来与其没有发生任何业务!威海法院有黄皎月的笔录(只是被人取掉一张笔录),可查。

4. 韩云律师对 300 万元的借款单向威海法院表明多次:不是韩云本人签字,法院没有同意司法鉴定并裁定说没有证明,韩云只好委托律师在西南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做笔迹鉴定证明了300万元借条不是韩云本人签字,此借条属于伪造。而主要嫌疑人何明宁却一直潜逃在外,法院一直没有追查此人,且韩云一直联系不上何明宁!

5. 威海公司当时的实际情况是:在2013年开业时,生产、销售均达到正常工作水平,当时财务账目显示购买设备、安装、厂房装修、购置原辅料等600多万元,实际资产投入已超过注册资金500万元!按法院的裁定:如果注册资金 500 万已抽逃,那威海公司的前期筹建是哪里来的资金?

作为陕西本土的一位民营企业,在做好企业的同时,我始终不忘社会责任担当,多年来坚持公益事业,却不曾想,因一时疏忽,被有心之人利用陷害。何明宁心术不正,有诈骗嫌疑却逃之夭夭,杳无音讯,能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凭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原是购买土地时为其提供)就能注册公司,并私自分配股权,这不免让人诧异。在公司经营需要资金入股时,将本来属于自己的入股资金联合秦红艳借款,将负债强加为公司的行为更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至此,我也清醒地认识到,何明宁一开始就早有预谋联合秦学艳等人组团诈骗外地商人入局骗取钱财。在案卷不完整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定,更是让我被动与无助。

我愿以我自身的经历,警醒更多的企业家们,慎入“预谋合作”的骗局,同时期待更呼吁这个法制社会能还公道于每一位公民,让投机的骗子和坏人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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