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违规干预经营 银保监会从严监管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

2021-10-15 16:43:12 作者:朱亮韬

在过去几年多家银行保险机构的股权管理和关联交易等乱象频发之后,一份旨在加强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的监管办法已正式实施,对大股东们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

2021年10月14日,银保监会公布了这份已于9月30日正式开始实施的《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下称《办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近年来,少数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经营,违规谋取控制权,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和资产转移,严重损害中小股东及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有关负责人的介绍,根据监管实践,目前中小机构股权普遍较为分散,控股股东很少,大量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只能按照主要股东(5%)的标准实施监管,从而出现监管不足。因此,为增强监管效率和精准性,《办法》将控股股东和部分需要重点监管的关键少数主要股东一并界定为“大股东”,并提出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

具体来看,《办法》是主要从持股比例、对金融机构的影响等角度对大股东进行认定。其中,持股比例标准根据各类银行保险机构的股权结构集中度分为15%、10%两档,同时,实际持股最多的股东也认定为大股东。对金融机构的影响则是以提名董事数量和董事会意见为认定标准。

对于大股东具体行为的监管内容方面,《办法》强调大股东应当以自有资金入股,股权关系真实、透明,进一步规范交叉持股、股权质押等行为;明确大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行为规范,要求支持独立运作,严禁不当干预,支持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规范行使表决权、提名权等股东权利;从大股东角度明确交易的行为规范以及不当关联交易表现形式,要求履行交易管理和配合提供材料等相关义务;进一步明确大股东在落实监管规定、配合风险处置、信息报送、舆情管控、资本补充、股东权利协商等方面的责任义务。

一位银行股东人士此前对记者表示,股东违法违规入股银行保险公司,往往都是冲着和内部人勾结用关联交易“掏钱”去的,监管可以考虑完全禁止股东和机构之间的关联交易,但过度限制股东的合法权利,可能导致银行内部人失去监督制衡。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在此次答记者问中也提到,《办法》相关规定旨在防范大股东通过违规方式干预公司经营;对大股东在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规定范围内,通过公司治理程序正当行使的股东权利,如按《公司法》规定行使知情权、建议和质询权、股东(大)会参会权和表决权等,监管部门均予以支持和鼓励。

根据介绍,此次《办法》实施后,将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对新发生的股权质押超比例、高管交叉任职等行为,按照《办法》规定,从严要求,从严规范;对《办法》实施前发生的类似情形,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和大股东有序清理、只减不增,逐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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