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人身险新规将近 谁能拿到入场券?

2021-01-14 09:48:50

继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后,监管部门正在酝酿出台互联网保险领域的又一重磅文件。

记者近日获悉,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已向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强化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监管的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设置入场门槛

依据《通知》,保险公司需要满足5个方面的条件,才能够拿到进入千亿元互联网人身保险市场的门票。

包括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需要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人身保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需高于100%,财产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的责任准备金回溯未出现不利进展;保险公司还须符合公司治理评估为C级(合格)及以上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平安证券研报认为,根据各家险企披露的2019年第四季度至2020年第三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评级结果来看,当前热销定期重疾和定期寿险的公司大多不符合要求,需要进行整改。

事实上,上述条件只是进入互联网人身保险市场的基本门槛,对于有意申请审批或者备案10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10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专属产品的险企来说,还需要符合更高条件。

具体包括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100%;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50亿元;连续四个季度(或两年内六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A类以上;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和回溯受到行政处罚;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B级(良好)及以上等。

此外,《通知》还在业务系统、在线运用能力、在线服务体系等方面对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作出多项具体要求。

产品范围拓展

在此前发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银保监会表示将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阶段、不同保险产品的服务保障需要,另行规定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的险种范围和相关条件。

这在此次印发的《通知》中得到了具体回应。《通知》明确,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使用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范围限于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定期寿险、10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10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以及获得银保监会同意开展的其他人身保险产品。

对于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通知》也提出了多条具体的监管规范要求。例如,“产品设计应体现互联网渠道直接经营的特征。1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预定费用率不得高于35%;1年期以上专属产品不得设置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首年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60%,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25%。”券商分析人士认为,预定费用率降低大概率伴随着佣金率的下滑,可能影响互联网中介渠道的销售动力。

但一家保险中介机构负责人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手续费的限制有利于促进保险机构更加注重优化产品和服务,虽然可能会对中介渠道的手续费收入造成影响,但产品和服务的提升能够进一步推动客户的需求,实际上对行业长远发展来说是个利好。”此外,针对一些保险机构所谓“首月0元”的营销把戏,《通知》也规定,1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每期缴费金额应为一致,1年期以上专属产品应符合银保监会相关规定。

在经营区域上,《通知》表示,符合有关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在全国范围内不设分支机构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但需要注意的是,《通知》同时明确,保险公司经营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医疗意外保险互联网专属产品,还需在经营区域内设立省级分公司,或与其他已开设分支机构的保险机构合作经营,确保销售区域内具备线下服务能力。

防止“报行不一”

从市场现状来看,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同质化现象较为严重,很容易导致各家公司陷入价格战的红海,不仅严重破坏市场环境秩序,也使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面临不小风险。

业内人士表示,为了变相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很多公司在设计产品的时候,会通过“人为设置精算假设”来降低产品的定价。对此,《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建立健全产品回溯机制。银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报告情况,视情况启动质询、调查、检查等监管程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事项。保险公司存在未按照通知要求定期回溯、使用虚假数据、定价风险长期未改善等情况,除予以相应处理外,监管部门还将向董事会提示相关风险、向全行业公开通报,同时追究总精算师直接责任,以及公司主要负责人、互联网渠道分管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部分险企定期重疾精算假设激进,赔付率畸高、长期存续承压,新规下将无以为继。”平安证券分析师王维逸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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