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浙江拟试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采取灵活交费方式

2021-02-23 09:33:42

近日,《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正在业内小范围征求意见,拟自3月1日起在北京市、浙江省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以养老保障为目的,领取年龄在60岁及以上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产品设计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积累期不得短于5年,领取期不得短于10年,投保人年龄在60岁以上者,积累期不做期限限制。产品采取账户式管理,账户价值计算和费用收取公开透明。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采取灵活交费方式,保险公司可收取初始费用,投保人交纳保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全部进入个人账户。

其中,针对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允许相关企事业单位以适当方式,依法合规为上述从业人员投保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提供交费支持,单位交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全部进入相关个人账户,权益全部归属个人。

这一设计与国外的“401K”计划有异曲同工之妙。按该计划,企业为员工设立专门的“401K”账户,员工每月从其工资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养老金账户,而企业一般也按一定比例往这一账户存入相应资金。与此同时,企业向员工提供数种不同的证券组合投资计划,员工可任选一种进行投资。员工退休时,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和转为存款等方式使用。

不过,与“401K”计划中雇主、雇员之间存在正式劳动雇佣关系合同不同,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面向的新业态群体,因平台基于成本的考量,很多时候享受不到所谓的“五险一金”,因此该产品的推出是对于目前正式的基本养老保险的配合,也能促进新业态群体挂靠的平台、单位承担更多社会责任。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积累期采取“保证+浮动”的收益模式,保险公司应当为投保人提供风险偏好不同的一个以上的投资组合,不同投资组合的保证利率可以不同,但不得超过新型人身保险产品法定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投资组合的保证利率一经确定,不得调整。

在积累期,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提供投资组合转换功能,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定期限内可转换次数、转换时点,以及转换费用收取标准等。

此外,对于退保现金价值的限制亦作了相应要求,保险公司可以适当方式建立合同持续奖励机制,引导个人合理规划养老资金安排,长期积累和领取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