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修订后的《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2021-10-14 13:54:41 作者:赵万山

修订后的《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强调,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不得对中小企业执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条例》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中小企业,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银行监管部门督促商业银行制定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办法,开辟绿色通道,建立单独的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业务考核奖励机制、贷款差别化监管机制,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支持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中小企业项目,可以通过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土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简化中小企业住所登记材料。创业初期尚不具备或者不需要实体办公条件的创业企业,可以利用众创空间内的集中登记地作为住所申办登记。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向中小企业转移科技成果

《条例》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业从事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依法落实国家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究开发费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等政策,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增加技术创新投入。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中小企业转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没有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中小企业均可进入

《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护中小企业依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没有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中小企业均可进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限制。

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不低于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

《条例》强调,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不得对中小企业执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向中小企业收费的项目及其标准、范围和依据应当公示,不得擅自对中小企业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签订合同不得以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条例》强调,不得对中小企业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培训、达标、评比、表彰、鉴定、考核等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中小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招标等经济活动中与中小企业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