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湾长+检察长” 辽宁全面推动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2021-11-23 15:00:12 作者:刘乐

为不断巩固深化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和“守护海洋”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成果,近日,辽宁省检察院与省湾长制办公室联合出台《关于建立“湾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推动检察机关与湾长制成员单位协作配合,全面推动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为探索近岸海域和海湾保护与治理模式,省政府于今年初印发《辽东湾湾长制实施方案》,建立实施辽东湾湾长制,设立省、市、县三级湾长制办公室,省湾长制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公安、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部门为湾长制成员单位。

《意见》提出,要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力服务辽宁“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坚持问题导向、依法治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现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目标任务;坚持陆海统筹、区域联动,形成河海区域联防联治的工作格局;坚持行政主体、协作共赢,实现海洋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统筹保护。

为加大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力度,《意见》还提出了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机制、信息共享机制、案件线索相互移送机制、案件调查取证协作机制、联合巡查机制和联合督促机制等六项工作机制。其中,明确县级以上检察机关与湾长制办公室每年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县级以上检察机关与湾长制办公室应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积极开展“湾长+检察长”联合巡查活动,实地查看海洋现场。

此外,湾长制办公室及相关责任单位在工作中发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存在侵害可能的涉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线索,符合法律规定和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并移送。检察机关履行职责中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湾长制责任单位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有重大侵害危险的,在向相关责任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后,相关单位逾期未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应抄送至同级湾长制办公室,湾长制办公室应督促相关责任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并督促及时将整改情况回复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