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健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这些人可获补贴

2022-01-11 16:08:00 作者:梁晨

为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黑龙江省现就进一步健全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有关事项进行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政策与本机制不符的,按本机制规定执行。

保障对象

该“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启动或中止条件

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者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满足以上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足额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地CPI单月同比涨幅回落至3.5%以下,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回落至6%以下,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方可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停止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以市(地)为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必要时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或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不得下放至县(市、区)级。当市(地)价格指数满足启动或中止条件时,所属县(市、区)同时启动或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随所在地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或中止。

补贴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以市(地)为单位统一确定,按月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低保标准与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的乘积金额,并四舍五入取整到元。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城市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城市优抚对象、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城市孤儿、城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市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月人均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月人均城市低保标准×启动当月市(地)SCPI同比涨幅计算。

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优抚对象、农村孤儿、农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月人均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月人均农村低保标准×启动当月市(地)SCPI同比涨幅计算。

按照不低于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的原则,设定全省统一的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以下简称“全省统一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25元。各地按上述公式测算的补贴标准低于全省统一最低标准的,按全省统一最低标准发放;超过全省统一最低标准的据实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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