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是指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的措施。
反洗钱的制定和实施,对未来中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监控洗钱活动,追缴犯罪所得,打击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二是有利于消除洗钱活动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三是有利于发现和阻断资助洗钱活动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活动;四是有利于保护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财产权,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正义;五是有利于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监管法律依据。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用法律对洗钱行为进行控制的国家。美国的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包括三个方面:美国国会制定的反洗钱法律、有关政府部门制定的一系列反洗钱法规以及具有监管职能的机构制定的“操作指南”“从业指引”和“行为守则”等。
美国反洗钱监管机构包括财政部、司法部、美联储、税务总署、海关总署、联邦调查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其中,财政部的直接权限最大,主要通过其下属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来实现在反洗钱监管中的作用。
美国的金融机构一般会根据客户的信息和交易历史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的划分,并依据客户的信用等级及其相应的权限来监控其日常交易。一旦出现异常,金融监管机构能够第一时间把握可疑交易状况,进而及时制止洗钱活动的发生。
英国反洗钱的法律体系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方面是由英国议会制定的单行法律,第二方面是由财政部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条例和法令;第三方面是金融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制定的指引、准则等。
英国的反洗钱监管机构主要是由国家犯罪情报局、警察机关、海关以及英国金融监管局四个机构组成。国家犯罪情报局负责接收及处理各金融机构的可疑交易报告,它由来自警察、海关、税务等执法机关的专家组成,当收到可疑交易报告后,国家犯罪情报局就会根据所涉及的事项交给不同部门处理。
英国倡导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理念,注重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英国各行业的具体从业人员本着“应尽勤勉”的原则,结合各自行业的特点、相关的行规及反洗钱法规、手册等进行独立自主的判断,并及时向国家犯罪情报局报告。为此,金融机构和其他可能涉及洗钱活动的场所,都设有专门的反洗钱人员,这些人有义务判断并向国家犯罪情报局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为优化法律环境,进一步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近年来,随着《刑法》、《反洗钱法》和多个反洗钱规章的发布,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反洗钱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相结合,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多法律部门相互衔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多层级规范性法律文件相互配套的反洗钱法律体系,能够基本满足打击洗钱犯罪的需要。但是,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建议和相关国际公约相比较,我国关于洗钱犯罪的刑事法律规范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应该采取措施扩展有关洗钱犯罪主体范围。从国际经验与我国实践来看,洗钱上游犯罪的范围也呈现逐步扩大趋势。把洗钱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所有犯罪收益,加强对洗钱犯罪及上游犯罪的打击力度已是大势所趋。
为尽快推出各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规章细则,让各有关部门和机构有章可循。《反洗钱法》填补了我国反洗钱立法的空白,但法律只构建了一个基本的法律基础和大致框架,仍然欠缺具体的实施细则,特别是非金融的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反洗钱实施细则,这使得这些部门和机构无章可循而难以展开反洗钱工作。因此,在基本确定我国反洗钱监管体系之后,立法部门和各相关机构应在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国情的基础上,尽快制定与自身所承担的义务相适应的工作规章细则;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则应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指导和帮助各部门制定规章制度。
为进一步推动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建设。虽然我国目前建立了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由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全国反洗钱工作,但其他反洗钱部门相对分散,有时会出现各自为政的现象,协调合作效果不明显。作为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应积极致力于加强对反洗钱政策措施的研究,不断改进对反洗钱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强化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监管,继续加强反洗钱资金监测和分析;会同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一起,出台各金融领域反洗钱工作指引,推动金融机构和其他洗钱活动高风险机构完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发现洗钱的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及时移交公安等刑事侦查部门;协助侦查机关,通过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调查有关的违法犯罪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