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董责险”)是指被保险人在履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因其过失导致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等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使得投资者遭受损失,而被追究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的一类职业责任保险。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虚假陈述等证券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大幅提高;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提起证券民事诉讼,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董监高面临的诉讼风险显著提高。2021年,康美药业造假事件一审被判承担投资者损失金额达24.59亿元,5名独董被判承担高达1.23亿元至2.46亿元不等的巨额连带赔偿责任。自此,董责险获得上市公司的普遍关注,投保热度激增。
事实上,随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和《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口径收紧,行政罚款和集体诉讼案件屡见不鲜,董监高面临的职业风险越来越大。新环境下市场对既能提供保护,又能起到监督作用的董责险有着迫切需要。然而,无论是业界还是学界对董责险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能起到的作用存在诸多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董责险主要起积极的作用。投保时,保险人将对公司董事背景、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广泛审查,公司为降低保费会积极改善公司治理;投保后,保险人作为外部监督者可以促进公司治理质量提高。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董责险主要起消极的作用。董责险使董监高违法成本降低,因此可能诱发机会主义行为和道德风险,恶化委托代理问题。究竟是积极作用还是消极作用,取决于董责险能否充分发挥经济补偿和风险监督功能,提高公司治理效力。
董责险的经济补偿功能
经济补偿功能是董责险的保险本质体现,也是作为保险所具有的最基本功能。上市公司或董监高个人通过支付保费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保险人将保费集中起来用于补偿承保范围内的经济损失,使董监高免除因过失行为而被追责的后顾之忧,切实获得财产保障。依据董责险的保险责任,保障可分为对董监高个人的保障和对上市公司的保障。个人保障包括:董监高因履职时的不当行为而遭受第三者索赔时,需要个人依法承担赔偿的部分;需要个人赔偿但公司已代付的部分;由于诉讼或监管部门调查产生的判决赔偿责任、和解金、律师费等法律费用等。公司保障包括:公司因证券赔偿请求而产生的财务损失和因其不当雇佣行为引起的财务损失。
公司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诉求增强,违规行为处罚力度持续加码,董责险的经济补偿功能将成为公司最后的“救命稻草”,董监高有了“将军的头盔”,在日常经营决策时不必再畏首畏尾,这种风险对冲机制对管理层起到激励作用。
董责险的风险监督功能
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现代保险,特别是责任保险的功能应从经济补偿向风险监管扩展。近年来发展的保险治理理论也体现了保险机制正从传统的事后补偿向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倾斜,强调保险从源头上进行监督来减少或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作用。对于董责险而言,保险人可以作为私人监督者对政府监管起到补充,进而激励管理层更好地勤勉任职,提升公司治理质量。
从事前预防来看,保险人为了控制自身损失,董责险的保费是根据投保公司的风险评估结果而确定,评估指标包括经营状况、合规状况、治理结构等。最终通过风险定价、条款设计和拒保等约束,在一定程度上阻止被保险人的不当行为,从而进行有效的事前预防。保险人有能力和动力作为外部监督者,且受意识形态偏见的影响较小,利于充分发挥董责险的风险监督功能,补充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体系。从事中控制来看,实务中上市公司重点关注的是证券类索赔,保险人可以通过对证券类集体诉讼的监控,依据诉讼是否被驳回决定是否提高保费,保险人作为风险监督者能够强化法律的“威慑作用”。
发挥董责险功能,提高公司治理效力
依法治国全面推进的背景下,违规行为逐渐无处遁形。从各案判决结果可以看出,一些董事即便未切实参与违法操作,仍可能因“未勤勉尽责”而承担相应责任,面临灾难性的损失。董责险是公司风险管理中唯一兼具保障和监督作用的工具。因此,如何充分发挥其功能,保护被保险人经济利益、提升公司治理效力是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政府层面,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环境。借鉴欧美发达市场的成效,首要的是要从法律层面规范董责险保险制度。相比于欧美立法机构在《公司法》中就作出上市公司应为董监高购买董责险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证券法》都没有配套的法律制度,《保险法》中也没有对董责险的清晰定位和规范标准。因此,除证监会颁布规范性文件外,有必要将董责险相关的顶层设计完善好,用法律形成约束,引导我国董责险制度高质量发展。
保险人层面,利用好风险定价和条款设计的能力。风险定价是保险定价的核心,而保险定价又可以抑制投保公司的机会主义行为。保险人基于投保公司的一系列指标对其风险程度进行度量,通过“一司一价”的具体数字对投保公司的治理水平作出评估,并可以强制其对保费、保额等信息进行披露,给资本市场参与者释放信号,进而激励公司提高治理质量。同时,保险人应改进条款设计,摆脱简单复制国外条款的现状,设置更契合中国市场的保险责任、赔偿责任、除外责任等促使投保公司内部风控。
董监高层面,增强风险意识、杜绝侥幸心理。董责险是董监高进行风险应对的重要工具,但承保范围一定是不包括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不会“人人庇护、事事庇护”,所以董监高保护自己不只需要董责险,还需要规范自身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