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价姐”的狂是消费者的伤

2024-03-12 12:46:13 作者: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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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海南的王先生在海口中升雷克萨斯4S店订了一辆车,在确认车辆总价、签好购车意向合约、交付5万元定金、确定提车日期后,却被4S店要求再加付10万元服务费,否则不能提车。王先生不接受,最后4S店单方面退回5万元购车定金。

王先生随即向相关部门举报,近日海口市商务局以该4S店涉嫌违反价格法,联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到店约谈相关负责人。现场,客服经理拿不出公司关于增值服务费收取的相关条款,也无法解释合同为何无效,却始终表现得强势而狂妄。

离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还有几天时间,万万没想到,有人在此时“顶风作案”。那个嚣张的客户经理,现在已成为“网络红人”,人送外号“加价姐”。

法治社会,不是谁强势谁就有理,关键要看合不合法。至少从目前信息看,4S店和“加价姐”不是占理的一方,这10万元服务费,一没提前告知并经过消费者同意,二没有在签订的购车意向合约上写明,这和抢钱有何区别?真是把消费者当冤大头了。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汽车经销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表示,汽车经销商在和消费者签订协议之后另外加收费用,比如以车源紧张为由,要求消费者额外交一笔费用才能提车,属于违法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雷克萨斯“加价姐”的狂,便是消费者的伤。“加价姐”漠视的不只是消费者和执法人员,更是规则与法律、公平与正义。

不要以为卖方市场占主导就可以肆意妄为,不要试图让法律接受你们所谓的潜规则,不要将契约精神践踏得一文不值,更不要将店大欺客视为理所当然。对此,“加价姐”和其背后的4S店当有清醒认知,否则会被法律惩罚,被消费者抛弃,不会笑到最后。

“加价姐”或许以为这样做是为公司好,但实际上这是鼠目寸光,格局狭隘。公司靠此虽能得到小利益,失去的却是大利益。若用一句话总结,那就是:“加价姐”一张嘴,雷克萨斯公关一年都白干,4S店自然也吃不了兜着走。如今,已被停职的“加价姐”,不知作何感想。

当地相关部门已发出《询问通知书》,要求商家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调查,并明确表态会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

网上还出现这样一种声音:“反正也买不起雷克萨斯,又不是坑我们的钱,坑也是坑买得起的人的钱。”对此,笔者想说,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是对不诚信行为的一种纵容,请记住,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

(来源:钱江晚报)

责任编辑: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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