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堵”商业贿赂 银行间债券信用评级迎新规

2024-03-15 1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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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初,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自律指引》(下称《自律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下称《披露指引》),并配套修订注册文件表格体系中评级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比来看,两部新规对前期文件进行了归集简化,突出了重点。

两部新规依据央行、发改委、财政部、证监会于2019年发布的《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其中,《自律指引》包括总则、信用评级程序及业务规范、信用评级业务质量管理、自律管理等几大部分,重申一致性原则的同时,重点强调了评级业务独立性和区分度,明确禁止商业贿赂。

所谓一致性原则,《自律指引》明确,即信用评级机构对同一类对象评级,或者对同一对象跟踪评级,应当采用一致的评级标准和工作程序,且应当与本机构披露的标准和程序一致。

对比来看,2013年开始实施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自律指引》(下称《原自律指引》)对发行人委托评级、投资人委托评级、主动评级等作出了分类要求,并明确各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信用评级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其中,针对受评企业、主承销商及其他相关方,《原自律指引》对于不正当手段提到了“级别招标”,新规则在此基础上点名了“商业贿赂”。

对于信用评级机构及人员,《原自律指引》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不正当交易、商业贿赂以及向受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等影响信用评级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新规将禁止“提供第三方咨询、顾问类型的服务或建议”的范围由受评主体扩围至发行人,或者包括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承销商、发起机构在内的第三方。

过去,为充分发挥信用评级风险揭示作用,交易商协会鼓励推行双评级制度,提倡由在市场化评价中排名靠前的或不同收费模式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同一受评对象同时进行评级。《自律指引》重申并强化了这一要求。

新规明确,一方面鼓励发行人选择两家及以上信用评级机构提供评级服务,另一方面鼓励投资者投资、交易具有多评级的银行间市场债券,从而引导扩大投资人委托评级适用范围,发挥双评级、多评级以及不同模式评级的交叉验证作用。

其实目前债券市场上拥有双评级或多评级的发行人并不少,但市场上评级虚高现象仍不少见。对于这一原因,联合资信分析师指出,主要是由于我国现阶段对发行主体的双评级或多评级是在同一发行主体不同时间段发行不同债券时所开展的主体评级,评级机构对评级信息的获取不全面,未形成评级结果的有效比对。在此背景下,引入债券双评级制度,即债券发行时同时采用两家评级机构开展主体和债项评级,可以更大程度地增加评级机构的声誉约束,有效缓解评级虚高现象。

根据不完全统计,近期发行的债券中有两只债券采用了双评级,分别是今年2月5日发行的“24中文天地SCP001”和今年3月8日发行的“24首创生态SCP001”,两只债券都是由中债资信和中诚信进行评级。

在信用评级业务质量管理方面,《自律指引》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并使用有区分度的信用评级体系,主要基于受评主体个体的信用状况开展信用评级,如有外部支持可予以考虑,评级方法应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全面的原则,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结合本机构评级方法及评级对象特点,构建代表性企业名单并(被鼓励)披露。

新规还要求评级机构长期构建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评级质量验证机制,对评级方法模型,以及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稳定性进行验证,并披露评级分布和违约率、等级迁移率等质量检验结果。

此外,对于信用评级机构可以终止已发布信用评级结果和报告的情形中,《原自律指引》中“受评对象不再存续”,在新规中明确为“受评主体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在信息披露方面,目前沿用的是银行业协会2019年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信息披露规则》(下称《披露规则》)。

相比之下,新的《披露指引》在规范披露内容、频率的同时,更突出信息披露的客观性,明确“信息披露语言应当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在前述评级业务质量管理的基础上,《披露指引》新增了“定期开展评级质量检验并披露检验报告”的要求,明确评级机构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评级分布和利差分析结果,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二个月内披露违约率、等级迁移率等质量检验结果。同时,为配套上述指引落地实施,交易商协会发布过渡期通知,明确新旧规则间的衔接安排,以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文件中的评级信息披露要求。

近年来,评级虚高、风险预警不及时、跟踪评级不到位、“利益导向”明显等是国内评级业务被诟病较多的问题。就在今年2月,央行披露了对中诚信国际、新世纪资信、联合资信、标普信用评级(中国)、中证鹏元资信、远东资信六家信用评级机构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合计超3400万元,机构相关责任人也被罚。其中提到的违法行为类型主要包括,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未按照法定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开展信用评级业务,违反独立性要求、违反一致性原则等。

2019年以来,监管部门已出台多份文件规范信用评级业务发展。除前述四部门联合发布的《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外,央行、发改委、财政部、原银保监会、证监会还在2021年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自律指引》此次明确,交易商协会建立以评级质量为核心、以投资者为导向的市场化评价体系,组织开展对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表现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实施自律管理。

上述两部新规发布实施后,《原自律指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机构自律公约》(2018年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调查访谈工作规程》(2018年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利益冲突管理规则》(2019年发布)《披露规则》同时废止。

来源:综合第一财经、界面新闻

责任编辑:樊锐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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