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受人民银行监管的金融业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在受到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守规定明确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所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按照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形成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规定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对应不同的裁量阶次,法定罚款金额也不同。比如,法定罚款幅度为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幅度分别为20万元至30万元(不含本数)、30万元至40万元(不含本数)、40万元至50万元。
而在一些情况下,比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不予处罚。
在裁量适用情形方面,规定明确,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判断违法行为情节、危害后果严重程度等,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及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危害对象及其数量、持续时间、次数、涉案金额、占比;当事人获取的违法所得以及生产经营规模、经营情况等。
在立案实施行政处罚时,规定要求,针对当事人每一个独立违法行为,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的具体规定,对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确定对每一个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而后合并计算对当事人的整体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将考虑当事人的承受能力。根据规定,当事人的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对行政处罚的承受能力较低的,可以结合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以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酌情减轻处罚、从轻处罚。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