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毕华章)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近日披露的《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西安旅游集团大唐金控投资有限公司被处罚。
经查,西安旅游集团大唐金控投资有限公司存在的违规行为,包括三方面。
其一是,根据监管部门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金控投资在部分基金募集中存在以约定“基准年化收益”“预期年化收益”的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的情形。相关产品具体为“大唐-鑫卫铭居投资基金”“大唐-西部慧谷投资基金”“大唐前进1号投资基金”“大唐-欧凯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大唐-大时景泰股权投资基金”。
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其二是,根据监管部门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西安旅游集团大唐金控投资有限公司介绍第三方为基金投资标的公司提供借款,用于支付该基金投资本金,后成立投向同一标的公司的新基金,以基金财产偿还第三方借款。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另一项是,根据监管部门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西安旅游集团大唐金控投资有限公司代表基金与投资标的公司及股东等相关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保证合同》,约定了固定投资利率(基金投资者投资收益15%/年+管理费5%/年)、投资收益支付方式(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投资期限(6+6个月)、股东等相关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等内容,不符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该《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以上行为有监管部门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金控投资书面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决定作出撤销金控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纪律处分。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撤销后,相关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基金”“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活动,不得新增投资者和基金规模,不得新增投资。
如相关当事人有在管私募基金产品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及时清算私募基金财产或者依法将私募基金管理职责转移给其他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撤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对未清算的私募基金的受托管理职责和依法承担的相关责任,不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撤销而免除,不得通过注销市场主体登记、变更注册地等方式逃避相关责任。
基金财产处置完毕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或者注销市场主体登记。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信息显示,西安旅游集团大唐金控投资有限公司属于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设立于2014年11月,其中西安旅游集团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32%股权。该公司于2015年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在协会的登记时间是2015年11月。不过,该公司目前已注销(协会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