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毕华章)重组后的券商巨头国泰海通,其一举一动都备受市场关注。近日,国泰海通在披露的年度股东大会信息中披露,该公司提交了拟撤销公司监事会的议案,待股东大会通过即可实施。
这也意味着,一个月前由五大国有银行集体宣布不再设立监事会的浪潮,已经延伸至券商行业。
由银行延伸至券商
国泰海通表示,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证监会修订后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该公司不再设监事会和监事,《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不仅如此,财信证券、国元证券、国联民生证券以及华鑫证券(母公司华鑫股份披露公告)等多家券商也已经发布公告,宣布取消监事会。
4月29日,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家国有大行,以及两家股份制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也纷纷发布公告,将撤销或不再设立监事会。
例如,以五大行中交通银行彼时披露的信息来看,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不再设立监事会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6名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是“同意”;会议的表决情况是,同意1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再如招商银行,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不再设置监事会的议案》,将不再设置监事会。接下来,将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法律法规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在董事会设置职工董事,并相应修订章程;此届监事会监事任期届满后不再换届。
从银行业到证券业,两大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陆续推进,进入公司治理的新阶段。
2024年7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正式生效,其中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同年12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相关通知也明确提到,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和监管制度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今年3月下旬,为贯彻落实新《公司法》,证监会修订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本次修订提到,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公司治理开启新模式
过去一段时间以来,国内的公司治理体系中,很重要的模式之一是“三会一层”,即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管理层;有时也会以更为精简的“董监高”来概括。无论是哪一类称呼,监事或监事会都是其中的一大元素。
此次撤销或不再设立监事会的举措,与以往相比,可谓开启了公司治理的新模式。
陕西树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任向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应当明确监事会和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的区别。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而审计委员会一般的职能定位则是承担特定事项的审计监督工作。
她认为,两者都具有监督作用,但不同的是,监事会相对于董事会而言属于外部监督,而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是置于董事会之下,属于董事会的下设机构,是内嵌在公司经营管理决策中的监督,属于内部监督。
“这次撤销或不再设立监事会,响应了新《公司法》和金融监管改革的要求,推动公司治理体系向更高效、灵活的方向转型。”任向玲称。
她表示,这项新改革首先由国有大行推进,意味深长。国有大行采取这一新规,能够更好地贯彻落实搞好资本市场、简化治理层级、加快两大政策工具落地、加快经济内循环等经济发展方针。
同时,任向玲也提醒,任何好的公司治理制度都需依靠人员去落实,需警惕个别董事会出现权力过度集中,对中小股东权益带来潜在风险。
对此,她建议,“至于如何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这些风险,我们的观点是可以对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进行调整,审计委员会成员可以由外部董事、职工代表、股东等多种身份的人员构成,这样既能起到监督作用,也能最大程度保障公司股东及职工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