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实现“老有所护”

2025-08-28 15:05:48 作者:朱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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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第六险”长护险正迈向全面实施阶段。国家医保局在2025年全国医疗保障工作年中座谈会上明确提出,要全面实施长护险制度,合理规划配置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支持引导基层医疗机构提供长护服务,并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与政策性长护险功能相衔接的商业长护险产品,推动建立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的多层次长护保障体系。

自2016年在15个城市启动试点以来,长护险制度稳步推进。2020年试点范围扩大至49个城市,目前已覆盖参保群众近1.9亿人,累计筹集资金超千亿元,支出逾850亿元。“十四五”期间,长护险累计惠及失能群众超200万人次,减轻护理费用负担超500亿元。

然而,在人口加速老龄化、家庭结构小型化及社会赡养模式深刻变化的背景下,仅靠政策性长护险难以满足日益增长且多元化的护理需求,构建多层次长护保障迫在眉睫。

商业长护险成为多层次长护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基本、兜底线”基础上,商业长护险可为失能人员提供更高水平、更广范围、更具个性化的护理保障,助力构建“基本+补充”的多层次保障格局。

近年来,推动商业长护险发展的政策信号持续释放。2023年3月,原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允许将寿险保单的身故或满期责任转换为护理给付责任,打通了寿险与健康险之间的功能壁垒。2023年7月,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将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险产品范围扩大至医疗险、长护险和疾病险等商业健康险主要险种。2024年9月,保险业新“国十条”明确提出发展商业长护险。

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的对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指出,积极支持商业健康保险改革试点,鼓励并推动部分地方先行开展试点探索,在打通数据壁垒、加强慢性病保障、构建多层次护理保障体系等方面,希望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以点带面,积累经验,为制度设计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实践参考。

从地方实践看,多层次长护保障体系已初具雏形。以浙江为例,2024年3月出台的《浙江省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明确构建“三层次+四通道”体系:一是建立覆盖全省职工和城乡居民的政策性长护险;二是推出个人自愿投保的惠民型商业护理险,作为政策性保险的补充;三是鼓励保险公司研发多样化商业护理险产品,满足不同收入、年龄、健康状况人群的差异化需求;四是打通“三个通道”——日常生活照料与医疗护理的服务通道、政策性与商业性保险的衔接通道、商业保险内部寿险与护理险的责任转换通道,实现制度协同与服务整合。

随着我国长护险覆盖范围和受益面不断扩大,构建多层次长护保障体系成为必然趋势。这一体系需统筹发挥政策性保险“保基本”的托底作用与商业保险“补个性”的灵活优势。在银发经济红利持续释放的背景下,商业保险机构应把握机遇,依托在长护险经办试点中积累的数据资源、精算能力和运营经验,加快产品创新与服务升级,积极参与护理服务网络建设,推动保险保障与健康管理、养老服务深度融合,真正实现“老有所护”,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贡献保险力量。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朱艳霞)

责任编辑:庞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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