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5-12-22 13:56:34 作者:朱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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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加强保险业资产负债监管,金融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12月19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有效的资产负债管理是金融机构可持续经营的基础。2018年以来,监管部门发布了《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五项监管规则,初步构建了符合国内保险行业特征的资产负债管理和监管体系。然而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均发生重大变化,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提出新要求。

“202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强化资产负债联动监管’。”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办法》是金融监管总局落实国务院重要文件精神、提升行业经营韧性、健全审慎监管制度体系的重要措施之一。

此外,2026年,保险业全面实施新会计准则,资产负债匹配指标口径将随之发生调整,利率波动对资产和负债的影响显著增加,对资产负债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切实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

《办法》将过去分散在《暂行办法》和五项监管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整合。

根据《办法》,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目标包括期限结构匹配、成本收益匹配、流动性匹配等。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覆盖、合理匹配、稳健审慎、统筹协调四项原则,切实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

《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应建立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直接领导、资产负债管理部门统筹协调、职能部门相互协作、内部审计部门检查监督的分工明确、报告路线清晰、高效执行的资产负债管理组织体系。

其中,《办法》提出,保险公司应当设置资产负债管理部门,配备履行资产负债管理职责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资源,履职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保险业务和投资管理部门干预。同时,保险公司应当明确资产负债管理绩效考核部门,规范资产负债匹配指标传导机制与限额管理,明确考核评价方法和标准,实施长周期考核评价,防止因过度追求业务扩张和短期利润而放松资产负债管理。

“与《暂行办法》相比,《办法》压实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各层级责任,突出资产负债管理部门独立性,保障其履职能力,明确实施长周期考核评价。”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认为,《办法》关于资产负债管理部门需独立于保险业务和投资管理部门履职的调整是防范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失衡的关键制度设计和组织保障,有利于公司高层统筹分析、客观评估业务规划、产品设计对资产负债匹配的影响,从源头遏制错配风险。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对业务规划、产品开发和定价、保险业务管理、资产配置政策、重大投资等环节提出资产负债联动要求。例如,人身险公司在制定保险产品分红和万能结算政策时,应当评估其对资产负债匹配状况特别是成本收益匹配的影响;财产险公司应建立沉淀资金管理评估机制;在进行重大投资(如对单一标的资产累计投资金额高于公司上一季度末总资产3%或30亿元人民币)决策前,应评估分析投资活动对公司以及相应账户资产负债匹配状况的影响。

此外,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建立资产负债管理回溯机制,并建立与业务复杂度相适应的资产负债管理信息系统。

设立差异化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

针对不同类型的公司,《办法》分别设定了监管指标与监测指标,明确了指标阈值。

其中,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指标包括沉淀资金覆盖率、收入覆盖率、压力情景下流动性覆盖率;资产负债管理监测指标包括利差一(综合投资收益率与负债资金成本率差额)、利差二(净投资收益率与负债资金成本率差额),以及压力情景下的利差。

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指标包括有效久期缺口,综合投资收益覆盖率、净投资收益覆盖率、压力情景下流动性覆盖率;资产负债管理监测指标包括修正久期缺口、基点价值变动率、利差三(新增固定收益类资产到期收益率与新业务负债最低要求回报率差额)、利差四(会计投资收益率与负债保证成本率差额)、压力情景下的利差、流动性匹配率,以及分大类账户的成本收益匹配指标和流动性匹配指标。

同时,《办法》优化了指标计算口径。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根据宏观经济变化调整压力情景,将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对冲作用纳入久期计算,对成本收益指标评价周期拉长至3-5年,引导保险公司长期经营,培育耐心资本。

王国军表示,《办法》对指标计算口径的调整,目的在于改变仅以债券等基础资产计算久期的做法,通过利率互换、国债期货等工具对冲后的有效久期缺口可以更真实反映风险敞口,而长周期考核则在于鼓励保险公司配置长期资产,稳定市场。

违规将面临约谈、整改乃至处罚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按规定向金融监管总局指定信息平台报送资产负债管理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其中,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年度报告中,资产负债基本情况和匹配情况应当经独立三方审核机构核验。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每年评估一次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建设情况,包括治理结构、政策和程序、模型工具等内容,并按规定向金融监管总局指定信息平台报送相关信息。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评估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建设情况,并将资产负债匹配指标执行情况和能力建设评估结果纳入保险公司监管评级。

此外,《办法》明确,对于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指标不达标或资产负债管理存在缺陷的保险公司,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视情形采取监管谈话、下发监管意见书、专项压力测试、扩大检查范围、依法要求调整保险业务结构或资产配置结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保险公司违反《办法》规定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但违反《办法》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区分不同情形,对保险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十万元以下罚款;危害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处以警告、通报批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业内人士认为,《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引导保险公司树立稳健审慎的经营理念,强化资产端与负债端的有机协同和动态匹配,切实防范期限错配、利差损及流动性等资产负债错配风险,筑牢保险业安全稳健运行的根基,维护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朱艳霞)

责任编辑:庞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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