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在保险市场规模持续扩大的同时,行业纠纷与投诉量也呈上升态势。最新数据显示,2025年人身险保费收入已达4.65万亿元,全国法院当年受理保险纠纷39.2万件。

近日,本报接到消费者小杨的投诉,其父亲于2024年1月投保了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人保健康)的百万医疗险,投保时手写告知了“存在高血压”。2025年11月杨某确诊肝内胆管癌后,人保健康却以“未告知二级高血压”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保险类投诉量持续居于高位,无理拒赔、条款陷阱、自动扣费等问题成为消费者维权的核心难题。
资料显示,人保健康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为85.68亿元,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也是世界500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重要子公司。2024年保费收入为487亿元,而当年其理赔金额约为245亿元,约占1/2。
据小杨提供的电子保单及健康告知补充页显示,投保时他主动在备注栏手写注明被保险人“存在高血压”,并对后续询问“是否存在收缩压≥160mmHg或舒张压≥100mmHg的情况”勾选了“否”。最终的电子保单特别约定栏中,明确印有“除外责任:高血压引起的治疗(不含高血压的并发症)”的字样。
根据投诉者提供的资料,小杨于2024年2月为父亲申请理赔,申请理赔出险描述为“胸闷心慌累到了会头晕很快去看了然后本诊断时冠心病”。人保健康审核后,仅以“门诊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对高血压告知的完整性未提任何异议,也未行使合同解除权。
2025年11月,杨某确诊肝内胆管癌晚期后,人保健康作出拒赔决定。小杨提供的短信截图显示,人保健康援引的依据是2021年病历中的一条记录:“高血压病3年,最高血压170/100mmHg”。小杨辩称,该记录为医生根据家属口述记录的“主诉”,无后续临床治疗记录或客观血压监测数据支撑,并且在投保环节,投保人已手写告知“存在高血压”,人保健康未作任何追问。
2025年12月18日,人保健康在未向投保人送达任何书面解约通知的情况下,直接在后台系统中将保单注销,导致消费者无法查询保单信息。在理赔沟通过程中,小杨多次向人保健康理赔人员强调:其父亲为癌症晚期患者,正在接受化疗,任何拒赔信息务必先通知家属,不得直接联系被保人本人。然而,人保健康最终将拒赔短信直接发送至杨某手机,彼时他正在医院接受化疗。因为小杨认为,该行为对其父亲精神上造成二次伤害。
对于该案例拒赔是否合理?北京瀛和(南京)律师事务所刘录律师在接受本报采访时指出:注销保单信息注销是违规行为,也损害投保人知情权,合同解除权应当以明示方式行使,履行告知义务,沉默不会发生解除合同效力。同时他也认为保险公司不顾家属要求发理赔信息给患癌症晚期病人,增加其焦虑确实不妥,但按照合同相对性发给投保人也是没有问题的。
刘录认为,保险公司拒赔不合理。客户小杨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如实告知了患有高血压,但保险公司知情并同意投保,则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有拘束力。出现理赔事由符合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理赔。保险公司是提供格式条款合同一方,对于过于专业的合同条款应当充分说明和提醒,若有异议应进一步核实。否则,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
另有法律界人士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于消费者而言,保险合同虽然是格式条款,但投保人手写有高血压,证明其知晓自己患有高血压的情况,且合同上明确提示高血压不在理赔范围。即便当时没时间看完合同条款,但买保险有犹豫期,事后也有充足时间去看,如果其文化水平能够读懂条款,则拒赔合理,如果其文化水平不足以支撑其理解该条款,则拒赔不合理。于保险公司而言,明知其患有高血压,仍然选择承保,风险把控未做到位,也存在一定责任,所以这在司法判例中应属于都有过错。但他认为向投保人发送拒赔短信,该行为系正常流程,无法认定对精神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应是不予支持的。
在司法实践中曾有类似的案例。2020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纠纷案,原告刘某确诊甲状腺癌后,保险公司同样依据病历中“体检发现甲状腺结节1年”的主诉记录,主张其未如实告知。法院审理认定,病历记录中“患者主诉”是医生在患者陈述基础上总结归纳形成,不同于医学检查得出的诊断结果,准确性可能受到患者陈述精准性及医生理解、记录的影响,仅凭主诉记录不足以证明投保人“明知”病史。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因此,小杨类比认为,人保健康仅凭2021年的一句主诉记录,在无后续治疗记录、无客观监测数据的情况下,直接认定杨某“患有二级高血压”,其证据基础并不充分,因此小杨认为拒赔不合理。并且其已将该情况反应给信访和监管部门。
除该案例外,在第三方投诉平台上也充刺着大量消费者对人保健康的投诉,以黑猫投诉为例,关于人保健康投诉已逾2900条,主要投诉包括:退保、自动扣款、自动续费、客服处理不当、拒赔、拖延理赔等问题。
某保险业内人士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诚信经营与契约精神。投保时“行行行”,理赔时指责消费者“带病投保”。这样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也在侵蚀行业信任根基。在投诉量持续攀升的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保险行业的信任重建已成为无法回避的话题。
为解决该行业痛点,上海金融法院已向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发送司法建议,助力保险市场从“保健康人”到“保人健康”转变。
来源:消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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