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杀”新规倒计时:保险兜底,责任归位

2026-05-15 14:34:30 作者:李晨翀

核心提示:路边的汽车静静停着,车内的乘客推开车门,一个不经意的动作,却可能撞倒疾驰而过的骑行者,酿成重伤甚至死亡。这就是俗称的“开门杀”。事故发生后,更令人煎熬的往往是后续的维权拉锯:司机说是乘客的责任,乘客反驳说司机没提醒,保险公司则以“开门的人不是被保险人”为由拒绝先行赔付。受害人夹在中间,身心俱疲。

不同情形下造成“开门杀” 责任如何划分……

202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开门杀”的责任认定与保险赔付作出了清晰规定。新规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它究竟为出行安全带来了哪些改变?

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开门杀”案件最大的争议点在于:保险公司该不该赔?部分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保障的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而开门肇事的是乘客,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这一抗辩,常常让受害人在急需医疗费时陷入“无人可赔”的困境。

《解释(二)》第二条直接打破了这一僵局。根据该条规定,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有权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同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以及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人民法院对于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不予支持。 

开封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河南誉齐临律师事务所主任郑建武律师解读说:“这意味着从法律角度说,驾驶人和乘客共同构成机动车的‘一方’。对于受害的行人或骑行者而言,无论是谁开的门,都由这辆车的保险先行兜底。这个原则,对保障受害人及时获得救治至关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清晰体现了这一裁判思路。辛某驾车载客,停车时未紧靠路边,乘客陈某开门未观察后方,撞倒了正常骑行的周某。交警认定辛某主责、陈某次责。保险公司辩称事故系乘客所为、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法院未予支持,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周某24万余元。超出保险的部分,由辛某承担70%、陈某承担30%。 

这一“保险先行赔付、再由过错方内部分担”的路径,最大限度保障了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救济。郑建武进一步指出,《解释(二)》明确将乘客的开门行为纳入机动车一方责任,是对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社会保障功能的强化,“受害人无需再因‘开门者身份’问题而延误治疗,这是新规最值得肯定的人性化亮点。”

看到保险先行赔付,有的驾驶员可能会松一口气:“反正保险公司会赔,我不用怕了。”郑建武提醒,这种想法是错误的。《解释(二)》虽然要求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但并未减轻驾驶人和乘客各自应承担的最终责任。保险赔付之后,不足部分以及保险公司的追偿,依然会精准地落到有过错的司机或乘客身上。 

司机的责任,首先体现在停车义务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如果司机违规停车,例如在禁止停车的路段下客,或者停车时距离路缘过远,导致后方非机动车无法预判、避让,司机通常会被认定为事故的主要责任方。 

在江苏启东发生的一起案件中,司机王某违规停车,乘客张某未观察后方来车即打开车门,与骑行至此的肖某相撞,致肖某受伤。交警认定双方同等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司机的违法停车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其作为车辆的控制者,负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最终判定司机承担70%的主要责任,乘客承担30%的责任。 

司机还负有提醒和管理的义务。在车辆停稳后,司机应当观察后视镜,提醒乘客“注意后方来车”,尤其对于后排乘客或网约车乘客,司机往往是唯一能够全面判断车外交通状况的人。如果司机未尽到这一提醒义务,同样会被认定存在过错。 

《解释(二)》确立的“保险人先行赔付、后向过错方追偿”机制,清晰地划分了责任层次。保险公司在赔偿受害人之后,有权向对损害发生有重大过失的乘客或司机追偿。因此,司机和乘客最终都无法逃避自己应承担的那份责任。郑建武强调:“新规并没有给司机‘松绑’,恰恰相反,它通过保险兜底保障了受害人,同时保留了向有过错的司机和乘客追偿的权利。方向盘后的责任,从未减轻。”

我们不妨把目光从法庭拉回到日常场景中。每天,成千上万的车辆在开封的大街小巷停靠、上下客。“开门杀”的发生,往往只在一个念头之间——没有看后视镜,没有回头观察,匆匆推门而出。 

如何从源头上避免悲剧?郑建武结合多年执业经验,给出了几点值得每个人养成的安全习惯。 

对于驾驶人而言,停车时务必紧靠道路右侧,车身与路沿的距离控制在30厘米以内。这不仅是法律规定,更是给后方非机动车留出的安全空间。停车后,司机应当养成观察后视镜、口头提醒乘客的习惯。一句“等一下,后面有车”或者“开门小心”,往往就能避免一场事故。 

对于乘客而言,最安全的开门方式被称为“荷式开门法”——使用距离车门较远的那只手开门。例如,坐在左侧座位的乘客用右手开门,坐在右侧的用左手开门。这个动作会自然带动上半身旋转,头部和目光会顺势转向侧后方,从而有效观察后视镜盲区内的来车。下车前,先打开一条门缝,观察确认安全后再完全打开车门。 

对于骑行者和行人而言,在经过路边停放的车辆时,尽量与车辆保持一米以上的横向距离;如果发现车辆有乘客下车的迹象,例如车内灯光亮起、车窗摇下、车门把手弹起,应当主动减速或鸣笛示意,给对方预留出反应的时间。 

郑建武指出,《解释(二)》的出台,不仅是司法层面的完善,更是一次向社会传递“安全开门”理念的机会。“法律的最终目的不是惩罚,而是预防。如果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养成谨慎开门的习惯,很多悲剧就不会发生。” 

从2026年6月30日起,《解释(二)》将正式施行。届时,无论是司机、乘客还是保险公司,都有了明确的行为规范和责任边界。但法律能做的,终究是事后的救济。真正守护出行安全的,仍然是每一次停车时的那份耐心,每一次推开车门前的那一眼回望。 

汽车是便利的载体,但也可能是危险的来源。一扇车门,连接着车内与车外两个世界。推开它之前,多花一秒钟观察,多说一句话提醒,多留一段距离给他人。这不是复杂的技巧,而是每一位交通参与者应有的素质与担当。

来源:开封日报

责任编辑:王立钊

扫一扫分享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