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隔23年,事关3万亿元政府采购市场的基础性法律迎来首次系统性修订。6月26日至7月25日,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对外公开征求意见。目前,该法草案已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业内人士表示,此次修法将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面向新格局 制度体系“再升级”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顾问于安表示:“此次修订,是对2018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在法律层面的响应。”他认为,此次修订更重要的背景是,市场环境已发生深刻变化:世界贸易组织(WTO)进入规则调整期,国际市场上出现更高标准的国际经贸规则;而在国内,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成为当前突出的任务,因而政府采购相关制度也必须主动适配当前发展新格局,面向未来的新需求及时完成更新与优化。
在中国人民大学长江经济带研究院副院长、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丛虎看来,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尤其是新型信息技术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广泛应用,带来了政府采购的电子化、智能化。这就要求政府采购法必须回应人工智能时代的变化,并为之保驾护航。
具体来看,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修订草案共10章104条,修改内容主要包括:调整优化法律适用范围,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加强全过程管理,推动交易规则规范高效,完善公平竞争机制,强化权力监督与制度反腐等。
“本次修改的一大亮点是拓展了法律适用范围,明确不仅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只要使用预算资金以合同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活动,也统一纳入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畴。同时,修订草案还明确,国有企业采购将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前提下,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王丛虎表示。
竞争机制也更加公平。修订草案以破除政府采购隐性壁垒为重点,确立公开竞争原则,禁止差别歧视待遇,治理低价无序竞争,为各类经营主体营造了更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如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要求,规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合同款项等。
防范抑制腐败。此次政府采购法的系统性修订,还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金额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零星分散采购全部纳入法律适用范围,让“花政府钱”的行为进一步得到规范。同时,增设了“政府采购数字化”专章,推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与穿透式监管,以技术手段压缩权力寻租空间。
支持科技创新 “公开竞争”打破固有路径
在进一步强化原有政策功能的基础上,修订草案新增了支持科技创新、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等内容。“这既是回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以法律形式固化我国政府采购在这两方面已经取得的成果。”王丛虎认为,要让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真正发挥作用,关键是打通创新转化链条,解决实验室成果落地的痛点问题,用政府订单降低企业的创新试错成本;而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则要紧扣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把党和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落到实处。
“首次将支持科技创新明确写入法律,体现了重大进步。草案目前还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未来如何在机制上体现并保障政策实施,如明确政策制定权归属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如何更好助力统一大市场建设等仍有待进一步明确。”于安表示,“另外,政策结构、审查机制保障、实施效果评估、权责等也有待强化。”
推动交易规则科学高效。修订草案明确,采购方式将从以“公开招标”为主,转向以“公开竞争”为主。“这显然是一次理念的转变、认知的提升,将打破长期形成的‘逢采必招、唯招标论’的固化路径。”王丛虎表示,修订草案不再将公开招标列为法定优先采购模式,而是统一确立公开竞争为竞争机制首选,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框架协议、合作创新采购等各类采购方式均为平等并列可选的采购工具,仅需依据项目需求匹配适用。当采购方选择与项目需求高度适配的采购方式时,不仅能高效便捷地完成采购流程,还能有效节约时间成本,减少人力、物力消耗等不必要消耗。
此外,管理机制方面未来也将更加完善。在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姜爱华看来,此次修订改变了过去偏重程序规制的立法思路,系统性更强。其构建了覆盖预算、需求、采购、履约、验收的全过程管理机制,同时厘清了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监管部门各方的权责,实现了制度设计的闭环与协同。
专家积极建言 市场将迎积极变化
“政府采购法的修订不仅是针对现有问题的‘修修补补’,更需要关注面向未来、长远的制度性适配。”于安指出,在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过程中,政府采购要解决全国市场统一性问题。这其中包括市场准入、进入市场后的竞争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及可能出现的垄断等情况。目前的草案已有所涉及,也希望在后续审议修订中得到进一步强化。
修订草案在“政府采购数字化”相关章节中重点提及“不得利用数据资源、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在于安看来,从统一大市场的角度出发,相关内容还可以有更充分的体现。相较于以往标准相对一致、通用品为主的货物集中采购,面对当前快速迭代的数字化技术,未来需要处理好服务类采购当中的竞争关系。另外,后续草案审议中,围绕数字化进程中的“落脚点”,期待能在“人工智能+政务行动”方面进一步明确。
不仅如此,于安认为,在明确原则性、方向性倡导的基础上,未来政策功能如何落地为具体、可执行的制度也是后续需要解决的。可建立起政府采购政策的审查机制,由财政及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审查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措施的,进而高度适应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统一性和政策的协调性。
谈及未来新修订的政府采购法落地后的影响,“这些变化都是积极的、正向的,也必将推动政府采购市场更加公正、公平、开放、有效。”王丛虎表示,对于采购人来说,采购自主权将得到进一步提升,但同时责任链条也会随之拉长,对专业能力的要求也更为严格;对于供应商而言,采购市场环境将更加公平透明,采购导向会进一步向技术创新、绿色低碳方向倾斜,不过相应的违法违规成本也会大幅提高;对于评审专家来说,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需要严格遵循“优质优价”的核心原则,对其职业化素养、专业判断能力提出了更高标准;而对于公众和纳税人而言,政府采购的预算资金支出将更加公开透明,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也将得到全方位的提升。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韦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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