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严重失信成本 筑牢金融信用根基

2026-07-21 15:06:01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发布,首次从制度层面对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作出系统规范,进一步健全金融信用监管体系,完善金融风险防控机制。

金融领域的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健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机制、维护金融市场良好秩序方面至关重要。《规定》充分体现出“十五五”规划纲要确定的“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这一重要目标指向。

社会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以往,金融机构在惩戒失信主体时,主要依据国家层面的政策法规,但由于缺乏细化的金融失信监管标准,执行中常面临难题,导致惩戒成本偏高、惩戒效能受限。《规定》的发布,明确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具体情形,有助于准确界定失信行为,精准出击惩戒“重拳”。与此同时,通过跨部门共筑“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惩戒机制,能大幅提升严重失信行为的综合成本,从源头上约束违法违规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稳慎适度、依法依规、保障权益是此次《规定》遵循的三条基本原则,也是今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主线。比如,《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稳慎适度原则,只有信用严重缺失的主体才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这样将一般失信行为排除在外,为失信主体保留容错空间,既提高了惩戒的精准度和效率,又体现了金融信用监管的权威性。

再有,《规定》加强了对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严格限定欺诈骗贷、非法集资等情形,并配套事先告知与异议程序保障程序正义。今后,严重失信名单不但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会被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也会在投融资、授信、贷款、保险等业务中参考使用。

惩戒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是为了促进形成守信守法的社会氛围。《规定》鼓励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申请信用修复,这样“有进有出”的惩戒机制,既给严重失信市场主体以惩戒压力,又给其“改过自新”机会,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充分体现了“保障权益”这一原则,避免将失信经营主体推向信用惩戒“死局”,体现出我国金融信用监管的灵活性。

与此同时,《规定》还完善了信用修复机制,构建“认定-惩戒-救济-修复”全闭环的法治化信用监管体系,以清单化规则统一金融失信监管标准,改变过往惩戒尺度不一的问题,有利于形成“失信受惩、守信受益、修复有路”的良性循环。

随着《规定》正式落地,其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及金融市场运行的影响将进一步显现。对金融机构而言,名单将嵌入授信、风控全流程,倒逼金融机构完善客户失信筛查机制,常态化加强内部合规审查;对从业人员来说,则可形成终身职业信用约束,树立长期从业底线思维;在全市场层面,将实现跨机构失信信息共享,构建“一处严重失信、全行业受限”的治理格局,推动金融市场形成守信经营、审慎自律的良性生态。

期待《规定》的落地执行,能有效打击破坏市场正常秩序的“害群之马”,更好引导经营主体从“不敢失信”向“不想失信”转变,为金融高质量发展筑牢信用根基。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莫开伟)

责任编辑:刘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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